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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那我国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担保期限是多久呢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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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反担保解除时间法律规定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案例情况进行确定。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一、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如何提出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 执行担保应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暂时困难,以致当前缺乏偿还能力,或者立即执行会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证。
首先来回答您的问题,你已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债权之前是没有权利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债权。 如果借款合同没有注明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按照商业惯例推定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您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不用担心,现在早就过了保证期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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