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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
《《环境保护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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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您要具体说明环安专员是哪个机关的人,是工厂的管理人员吗? 2.你表哥下班时间开车出去,下班时间开车出去有错吗? 3.开罚单意味着行政处罚,能够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有特殊的规定,并不是谁都可以来处罚。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主体有: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直辖市、较大市的政府。即使设定了行政处罚,还要看执行罚款的人,是否经授权。 您可以表述的更清楚一些,这样我们可以更好的帮助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如下: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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