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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没有犯罪行为,罪不及亲人,儿子无罪,由父亲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3)》第9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诱惑、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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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亲的行为情节恶劣是可能构成犯罪的,涉嫌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如果只是管教,没有恶劣情节,没有严重后果,是不构成犯罪的。
关于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把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追究吸毒者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对吸毒行为还不宜规定为犯罪而追究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加强强制治疗和矫正措施。主要理由是:(1)吸毒者不是必然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可否认,吸毒除对个人身体造成损害外,还可能导致各种异常行为的发生,甚至诱发犯罪。但是,这不能说明,吸毒者必然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有些毒品并不加强犯罪倾向。况且有些吸毒者有较好的经济来源,无需为获取毒品千方百计搞钱。因而不应以部分吸毒者违法犯罪,而认为所有吸毒者都可能违法犯罪。(2)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受害者。吸毒上瘾容易戒断难,吸毒者在吸毒前对毒品的危害一般认识不够,他们或是出于好奇心尝试一下,或者为解脱一时精神烦恼而吸毒,但吸毒带来的欣快感,刺激他们再次吸食,直至成瘾。在这时他们才意识到吸毒的危害,却为时已晚,吸毒产生的躯体和心理依赖驱使着他们不断吸毒。(3)刑罚的功能对吸毒的效应并不强。吸毒者离不开毒品,主要是对毒品的依赖性在起作用。而消除其对毒品的依赖性,需要较长时间的医疗和心理矫正。这才是戒除毒瘾的根本办法。如果对吸毒者采取刑罚措施,虽然客观上能起到强制戒断毒品的作用,但吸毒者突然戒断毒品,会产生严重的戒断症状,有的甚至导致生命危险。所以对吸毒者来说,不仅是思想改造的问题,更主要的是采取医疗措施,使他们摆脱毒瘾控制。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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