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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司法解释

2021-12-22
烟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产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雪茄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知道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等烟草专卖品的,以销售情节严重的,依照销售情节制造的,依照刑法规定罪处罚。违反国家烟草垄断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垄断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烟草垄断产品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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