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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关于时间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相关方面内容,由当事人协议决定,男女双方无法就前述事项达成协商的,可以由人...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时间一般是由父母协商确定的,探视子女的时间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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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权具体的天数以及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次数等内容都是可以先由子女的父母协商确定的,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子女的父母就探望权的行使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确定最终的探望权行使方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离婚时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约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通常法院会判定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许会有1-2天的探视时间。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可另行向法院申述,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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