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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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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管理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监管;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不仅可以附加适用,还可以独立适用。现将其描述如下: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害、强奸、放火、爆炸、中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批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犯罪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其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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