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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
交强险全国实行统一规定。 交强险只分有责和无责,不分主次责,只要有责,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付。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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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项所支付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抚慰金可在交通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2、必要合理的后续费用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交通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者死亡伤残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任为110000元,无责任为10000元。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交通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不负责任1万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负责任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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