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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2022-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年龄,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被申请人:姓名(单位)性别民族出生地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异议请求:中止依据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书等),对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执行。 申请理由:贵院在执行与一案中(写明案号),于年月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属于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写明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贵院裁定中止对财产的执行。 申请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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