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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开采的石头为矿产品,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
行为人开采的石头为矿产品,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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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开采的石头为矿产品,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开采的石头为矿产品,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开采石头即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重要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或者擅自开采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五至十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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