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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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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权利能力是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能力。从本条可知,1、自然人只有活着才享有权利能力,一旦死亡,就不再享有;2、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权利能力,与其年龄大小或智力高低并无关系。究其原因,因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无须人的参与直接通过法律规定获得。既然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来源,可以有两个方向: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的获取,因概括继承而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等;后者如基于合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再看第151条,过去在规定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时有两种情况:一是显失公平,二是乘人之危。但是现在没有乘人之危了,是因为乘人之危的后果也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后果也是显失公平,就把它合并到一起了。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这是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这是过去的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后果是一样的,显失公平的是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把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按照后果相同合并到一起,变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来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显失公平的时间点,是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行为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出现的显失公平,都是不算数的。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条规定是关于民事活动的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其实也是平等原则的延伸。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是说参与特定民事活动的每一个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一方不能有强迫他方做出或者不做出任何民事的行为。法律地位,指法律赋予法律主体的地位。地位具有相对性,如果民事活动中只有一个主体,自然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是当然平等的;如果参加一个民事活动的法律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他们的法律地位依据本条规定就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实际地位,两个民事主体实际地位可能相差很大,但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换句话说,民事法律不承认民事主体实际地位的差别,不允许实际地位较高的民事主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实际地位较低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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