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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卫建设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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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家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家资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家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369条:过失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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