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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公民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在此限);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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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八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八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等。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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