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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客体是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
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是: 1、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2、效行为自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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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客体是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 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5、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有人主张应在可撤销之列,如台湾最高法院1980年台上字第847号判决就放弃问题的认定中认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故如继承开始后抛弃继承而受不利益时,即属处分原已取得之财产上权利,倘因而害及债权者,债权人自得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的资力,而不在于啬债务人一般担保能力。王泽鉴就此说到:“撤销权之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脱离之财产为目的,而取得利益之拒绝,则非债权人脱离其财产之一部,故不得撤销也。”
一、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二、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订立的合同。(一)错误(二)虚伪意思表示(三)胁迫(四)不正当影响(五)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客体是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 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5、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有人主张应在可撤销之列,如台湾最高法院1980年台上字第847号判决就放弃问题的认定中认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故如继承开始后抛弃继承而受不利益时,即属处分原已取得之财产上权利,倘因而害及债权者,债权人自得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的资力,而不在于啬债务人一般担保能力。王泽鉴就此说到:“撤销权之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脱离之财产为目的,而取得利益之拒绝,则非债权人脱离其财产之一部,故不得撤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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