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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之间对财产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分,如果没有约定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双方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时是否进行分割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双方虽然处于分居状态,但在法律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在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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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离婚后可能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继续住在一起,因此会产生离婚后的同居关系。事实上,虽然曾经是夫妻,但这样的同居关系同样是非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离婚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同居关系下的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因为在此期间同居双方并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所以,离婚之后仍然同居在一起的,这段期间也可以产生共有,但仅是一般共有,男女双方共享所有权可能是等额或者不等额的。在其中一个共有人死后,他在财产中的份额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而不是转给其它生存的共有人。
(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首先应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之后分清哪些属于同居之后的共同财产,哪些是不能分割的财产,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明确的答复,双方可商议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另一方面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在配偶因关系破裂而分居期间,丈夫或妻子所取得的财产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理解是因为此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如果配偶不同意,这是配偶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属性,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婚姻法的年代中华民国”规定:“配偶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妇女儿童权益原则作出财产判决的具体情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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