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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披露途径有哪些

2023-02-08
一、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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