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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司法解释

2021-12-01
【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结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按照重罚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司法解释][关于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冒伪劣药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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