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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进行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徒刑以上。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涉嫌犯罪的和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终止诉讼程序。除纯属无辜的以外,对应当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如根据情况对被不批准逮捕的人予以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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