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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初期,最重要的一点是告诉孩子你们仍然爱他,只是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生活在一起了,但这不是他(孩子)的错。让孩子明白,离婚并不意味着他会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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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其在民事权利中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的范围是争议的焦点部分。如何锁定遗产范围对继承人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时需查清遗产并及时进行保全,从而防止部分继承人隐匿或转移遗产。
目前,家庭教育中最大的盲点是家庭失落了原有的内涵,比如亲情、温暖、孩子们最后的避风港等等,而成为了学校教育的延伸,家长变成了老师的助理,家庭教育成了应试教育这架狂奔马车上的一匹拉偏套的马,从而使家庭教育失去了应有的目标和方向。在现实中,学校、老师与家长在管教孩子上,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合谋、同盟的关系,这种同盟或曰合谋的形成,带来了两种令人不安的后果:一是学校教育向家庭的延伸,家庭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迫使做父母的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转变自己原来在家庭里的角色,沦落为学校的雇员、老师的助理;二是家长的权威向学校延伸,在师生关系中,听话、顺从成为规则,改变了学校应该有的民主、科学和人格平等的底色。”看看我们的家庭,特别是面临中考和高考的家庭,还像个家庭吗!说的难听一点,孩子们成了囚犯,父母成了狱卒。孩子们甚至害怕回家,被剥夺了应该享受的正常的亲情和母爱。这不仅仅意味着最直接地导致了孩子们自主空间的压缩,更为严重的是彻底地破坏了人类健康情感的传承渠道。”哪些人会走极端?对社会造成危害,形成社会破坏力量的是什么人?是那些无家可归的人,是那些家破人亡的人,是那些不仅在社会上,而且在家庭里也感受不到温暖和关爱的人。家庭是我们享受亲情和天伦之乐的地方,是人类最基础的情感传承的场所,是一个充满温情和爱心的地方,是一个最具人情味的地方。这才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因此,我要再一次呼吁:让我们的每个家庭都从应试教育的战车上解脱出来,回归到家庭本来的功能和意义上来吧。
(一)受理条件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即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即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即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二)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办)初审。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审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审批。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无疑后由县再生育子女审批组织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其办事机构发给本人《再生育服务证》。 (三)受理时限自批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①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即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木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抖: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张。 (5)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情况的证明; (6)夫妻另一方所持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孩子的姓名、生育时间、孩次的证明); (7)夫妻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再婚生育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②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即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永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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