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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是这样的: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
通事故赔偿程序: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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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的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按下面的规则进行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只有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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