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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快速高效地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主审法官利用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你争我吵、势不相让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场激烈的财产纠纷案件在开庭当天得以调解解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在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双方对财产处理达不成共识,故双方一直未分割财产。日前,原告起诉到法庭要求处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和浮财。由于双方积怨颇深,法庭上互不相让,锱铢必较。承办法官庭审中问清共同财产以及双方意愿后,没有纠缠于对双方的开解和劝导,建议双方进行财产评估并征得双方同意后就宣布休庭。而双方当事人在离去后不久又返回法庭,对财产的处理达成了共识,并且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也一并主动要求和平解决。一场双方争吵得面红耳赤的纠纷就这样峰回路转,奇迹般地平息了。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审判,有以下四点审判技巧: (一)抽丝剥茧,抓住焦点。有些案件看起来复杂,摸不着头绪,关键是要分清主次,抓住争议点,让双方围绕着主要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要抓住“树干”、“树根”而不是“树叶”或者“树上的花”,要从根本问题出发辨明案件争论点的轻重缓急。比如双方在说无关紧要的情况时,法官要及时制止并积极引导。 (二)系统思考,全面统筹。法官在审理复杂的案件中,要全面衡量案件涉及的所有情节,尽量把握当事人的具体特点,对当事人的接受度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适当的预期。例如,本案中,法官可以根据之前的离婚案件处理情况,分析出现在双方进行财产评估的可能性,分析出调解的余地有多大,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三)以理说人,以情感人。离婚及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感情矛盾,法官既要讲理又要辅之以情化人的方法,让当事人口服心也服。法官要“一碗水端平”,跟双方当事人都讲明道理,比如昔日财产今日折价的情况。同时,婚姻关系的处理中要重视父母与子女的感情问题,说起对方可能当事人都不满意,但是提到孩子的抚养,为人父母的都从心里愿意让步,这对于处理财产纠纷也很有帮助,“一样话百样说”,法官讲话更得注意要讲到当事人心里去。 (四)恩威并重,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有不同的方法,对同一当事人在不同的情况下也要又不同的策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比如对于年纪较大或者身体不适的当事人在庭审中要注意尽量照顾其健康,抚平其心气,展现法官的柔情;对于喋喋不休、漫天神聊而不听劝告的当事人就要严厉斥责,维持法庭的秩序;对于当事人不知道不了解法律知识的状况要宽容,要耐心地讲解;对于当事人无理取闹顽固不化的情形要警告,要展现法律的威严。
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给予补偿原则。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㈠、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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