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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所涉借款合同无效: 当事人之间形成互有联系的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及借款合同,但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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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以上就是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情况。
企业向第三方借款给个人使用或者个人向第三方借款给企业使用,用款人是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单从合同相对性来看,贷款人只能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偿还债务,这往往会导致实际用款人借此逃避债务。为此,最高院关于借贷再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负责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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