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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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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产生条件为: 1、存在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2、当事人对于违约情形是有过错的; 3、违约造成了损害,需要赔偿; 4、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仅及于当事人双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及于第三方,例如: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及于第三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一.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方式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二.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适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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