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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回答1、自己的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体合法;2、借条,证明借款事实;3、必要的证人,证明自己催款的事实,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知道借条如何约定还款时限的,如果还款时限到后。没有超出两年,第三项可以不举证。譬如约定2012年1月1日还款,那么到2014年1月1日前都不必提供第三项证据。
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证据,如果是“新证据”,法院一定会采纳。 如果不是“新证据”,法院就不会采纳。如果对案件事实认定关系很大,法院会采纳,但会对提交证据的一方进行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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