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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内容: (1)房地产中介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人员情况; (2)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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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内容: (1)房地产中介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人员情况; (2)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3)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双方及基本信息、中介服务内容、房产情况、房产价款、其他价款、中介服务期限、中介服务报酬、甲方义务、乙方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合同附件、合同生效等。
房屋中介的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房屋的基本情况; 3、房屋的租金; 4、佣金; 5、双方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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