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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补偿要根据以下情形分析: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的。 1、《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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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低于原来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维持原条件或者高于原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坚持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计量准则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的计量】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赔偿金中薪水计量准则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薪水计量准则问题,按照《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的第11条限定:“经济赔偿金的薪水计量准则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薪水。”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薪水”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限定:“劳动法中的薪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限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予以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常包括计时薪水、计件薪水、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薪水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水等。”在经济赔偿金的薪水计量准则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纷争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赔偿金的薪水准则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限定,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工人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隶属薪水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赔偿金的薪水准则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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