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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的财务清算: 清算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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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和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的土地应纳入破产财产;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一律无偿收回,划拨土地已经作为企业的注册资金的,应当列入破产财产。 2、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的,政府应当给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纳入破产财产;对于划拨土地不是必须收回的,可以允许企业缴纳一定的出让金,将划拨土地纳入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印章应由经理管理,即清算小组管理。《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可以由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组成,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咨询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后,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二)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经理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员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注销后,债务清算组核实债权。公告后45天内,债权人未申请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如果没有公告或清算,股东将承担法律责任。清算组应当在清算期间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完成清算程序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后如何清偿债务,区分具体情况,会有以下清偿债务的方式: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为了逃避债务,经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此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实现债权。 (二)清算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负责。根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和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据《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的具体规定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企业破产时,行为人有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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