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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后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收和预付款应按实际金额记账,并根据往来账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当按照其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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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处理方法: 1、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3、如果公司目的是为了从该项业务中营利,这种情况下,预计该笔应收账款的收回具有一定的风险,换句话说所涉及150万元预计不能全额收回。企业可以考虑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入账,将其公允价值与所支付对价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是应收债权的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比如130万元)。 4、如果更多考虑谨慎性原则,企业也可以按所支付100万元确认应收债权,并作备查记录,实际收到金额大于100万元以及所发生收款费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还有,似可按150万元登记应收账款,同时将50万元差额记为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处理同前。 5、将该项业务视为一项融资业务,以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应收债权,将其公允价值与实际付款额(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确认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收款额超过最佳估计收款额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处理方法: 1、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3、如果公司目的是为了从该项业务中营利,这种情况下,预计该笔应收账款的收回具有一定的风险,换句话说所涉及150万元预计不能全额收回。企业可以考虑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入账,将其公允价值与所支付对价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是应收债权的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比如130万元)。 4、如果更多考虑谨慎性原则,企业也可以按所支付100万元确认应收债权,并作备查记录,实际收到金额大于100万元以及所发生收款费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还有,似可按150万元登记应收账款,同时将50万元差额记为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处理同前。 5、将该项业务视为一项融资业务,以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应收债权,将其公允价值与实际付款额(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确认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收款额超过最佳估计收款额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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