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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失踪;父亡母失踪;母亡父失踪);二是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父亡母改嫁的、没有户口的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2006年以前死亡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含申请表照片)。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书》,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书》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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