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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 2、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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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司债务仅仅由公司承担,不需要股东承担,股东对公司出资后,仅拥有公司的股权,公司以股东的全部出资(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可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清算的资产不足弥补亏损的,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比如股东有抽逃资金或者虚假出资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常见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常见的方式有:1、以他人垫资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验资后立即将资金抽走。2、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是不办理过户手续的。3、资本进入公司后,将资金抽走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势必导致公司对外偿付债务的能力不足,影响对外履约能力,但这种情况只有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才知道,相关证据也在公司保存,对于外部人员一般很难通过正常途径知道。所以公司外的债权人因公司资本不足导致的损失,很难获得有利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由于公司外部债权人和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要公司债权人举证公司内部抽逃资金等确实比较困难。因此公司债权人仅需要提供证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表面证据就可以,是否出资到位,是否真实出资应当由公司股东进行举证。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责任范围是股东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果开办人(股东)实际投入的资金和注册资金不符的,但是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仍认定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股东应当在实际投入资金和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投入的资金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认定开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股东直接承担,即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看情况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除非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公司债务需要股东承担。具体看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么公司法人对外债务,股东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是合伙公司,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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