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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你们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那么算作事实婚姻;之后同居生活的,不论同居多久都属于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是指男女双方未按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关系生活。事实婚姻的特征有几种表现形式: 1、男女双方都应是无配偶的; 2、事实婚姻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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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上,婚姻与同居几年无关。 事实上,婚姻本身就是一种非法婚姻,是未经国家法定机关法定程序和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同居时间发生在事实婚姻中,除非双方愿意补办婚姻登记,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问题。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与演变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了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第一次对“事实婚姻”进行界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根据这一意见,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即在准许离婚与不准许离婚的标准上,与法律婚姻相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意见中提出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概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从1994年2月1日,即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论其同居时是否结婚的法定条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该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相抵触者,应以现行法律为准。所以,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必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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