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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为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3、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4、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作权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指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文件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本数据和图表,如程序描述、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保护软件的权利,不延伸开发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作权的保护范围是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些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权利的保护不延伸开发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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