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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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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依据本规定第五章第一节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20元,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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