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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者误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2024-11-29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导致其不能正常参加劳动,从而造成收入减少的损失费用,称为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是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赔偿义务人如果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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