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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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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人至11人单数组成。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5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增选成员。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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