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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不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本质上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没有股份供分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 2.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相关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纷争。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在股份转让中,应按照法律依据的流程填写相关的协议,并提前约定债权债务,股份转让涉及专业知识多,且涉及到很大的利益关系,应提前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利益。
在公司进行减资时,往往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潜在的损害。因此,公司需要在减资决议后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既是公司减资的必要程序,也是法律法规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公司应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参考减资公告格式: 市公司减资公告 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市公司将注册资金由万元减至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市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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