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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是要如何规定的

2022-09-01
关于期间的规定如下: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4)规定的立案期限,因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的次日起算。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5)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法院备案。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关于送达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2)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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