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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好的"违约金",该不该成为"赔偿损失"的附庸

2022-10-06
你这是个议论题,按现在的合同法,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纠结在一起的,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但违约金必须与客观损失大体相符,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有权强行拔高或者削减,将违约金拉回到与客观损失大体相符的范围内。而民法通则则是两个不同的类别,见:民法通则: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可以看出以上七、八两条是独立的,也就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关联。从理论上可以看出,违约金是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惩罚,哪怕对方没有损失,也必须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在道德上也可说对违约的实施惩罚,对遵约的予以补偿,而不是一定要造成损失,看损失大小再来看违约金多少,而赔偿损失明显属于单列的条款,违约者必须赔偿损失,而无过错者不能因违约者而受损。但实际情况往往以合同法为准。但愿以后的法律能更清晰,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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