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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参与股东出资后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2022-08-24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发生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但违法行为的认定因注册资本制度发生变化,转变为只有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才构成违法。主观上具有故意,以股东是否合谋作为标准判断人主观故意的有无。二、公司的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它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为必要条件。股东、发起人以自己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按照的规定认缴或认购了出资,但未实际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或未按章程规定按期缴付(或未按期足额交付)的,即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公司的出资制度。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恶意逃匿、撤回实际缴付用于出资的货币、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成立后股东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和社会公众,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抽逃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属持续性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 1、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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