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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申请书件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
(一)准备申请书件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2)申请人的明文件(如企业的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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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注册的商标申请删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且交纳一定的费用。
(一)准备申请书件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2)申请人的明文件(如企业的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二)提交申请书件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三)缴纳变更规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费为500元人民币。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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