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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违处置原则

2023-02-15
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两违”建筑的处置(1)属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拆除或部分拆除;(2)属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且“两违”建筑相对集中并已经形成整体村居的农村自建自用住房,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改造;(3)对确属危房改造、旧宅基地上翻建等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置,对暂予保留、部分保留的建筑要补办相关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XX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有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按照《XX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4)对属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二、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两违”建筑的处置(1)属于“四重点”、“六先拆”拆除对象,要制定年度拆除计划,坚决依法予以拆除;(2)对确属自建自用的村民住宅建筑,可暂缓拆除,妥善过渡,分批分期逐步拆除;(3)对符合相关政策及“一户一宅”原则的集中成片农村自建住房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市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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