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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工作小组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就是否申请再审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对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立案人民法院、收文日期、答辩期限等进行登记,并将起诉状副本分送工作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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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社会关注度高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其他重大事项。
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庭主导下,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一)是否认可法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适用依据和程序规范等争议焦点问题,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三)反驳对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县级税务局和县级以下税务机构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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