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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的准正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准正;二是通过法官宣告而准正。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后果包括: 1、与生父母的身份、财产关...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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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婴儿父母的书面申请。二、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四、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五、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和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并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1.自愿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2.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非婚生子女的准生证办理方法/步骤: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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