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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业保险合同中如果有“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此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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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首先,商业保险合同中如果有“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此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按照相关规定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无证驾驶能否用商业保险理赔,要看商业保险的合同内容,以及其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
首先,商业保险合同中如果有“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此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按照相关规定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无证驾驶能否用商业保险理赔,要看商业保险的合同内容,以及其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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