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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并没有过追诉时效,劳动报酬的不受1年的追诉时效限制。 2.关于医疗期和病假期间工资: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特别规定,用单位的规定,但是有一个标准,就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公司提前解除,而且并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发生的,那么您有希望恢复劳动关系,而不只是拿一点儿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加班工资倍数:(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固定工资数额 在这种情形下,还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每月固定工资数额,如每月工资10000元,此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应以该固定工资数额确定。但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的不一致,通常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亦如此规定;②劳动合同既约定了每月的固定工资数额,还同时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此时则需要看这两者是否存在差别。如果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高于该每月工资数额的,那么该约定应是有效的;但,如果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该固定工资数额甚至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该约定会可能会因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及相关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2、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数额或标准的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在工资确认单或是其他书面材料中有确定工资数额或标准的,则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该数额或标准确定,一般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数额或标准的处理方式相同。但,双方既无劳动合同相关约定也无任何其他书面材料确认工资数额或标准的,则应以劳动者每月实际所获工资数额为标准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3、用人单位实行结构制工资 结构制工资,如前文所述劳动者每月工资由多部分组成,且实际发放过程中每月数额可能不固定。这种工资形式既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以外的诸如工资确认单、绩效确认书等材料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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