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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成功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
公司少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成功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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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成功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少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成功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向当地人社局举报,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4、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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