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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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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共有10项。在审查完毕后,根据《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应当由立案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②对不符合《解释》(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③对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④对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⑤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被告人死亡和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⑥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其自报姓名审理。这是一审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查与采信刑事案件"一对一"证据的审判指导观点来源于《刑事审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编著)。2、一、“一对一”证据概述“一对一”证据,是指对于案件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或者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或者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形。此类案件的证据具有两个特点:1、“一对一”证据通常是直接证据。一对一证据一般都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只要其中一方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2、“一对一”证据通常是言词证据。在“一对一”证据中,因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大多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该类证据的内容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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