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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案情来处理,具体委托律师代理。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1、未经交通法规教育。2、幼稚,没有感性知识,所谓“初生之犊不畏虎”。3、某些学生性格缺陷、身体缺陷如急躁、盲目、侥幸心理、近视、听力不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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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等级低。我国现有的180余万公里道路中,三级及三级以下道路占85%,这些道路路面狭窄、弯多坡陡,缺乏必要的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驾驶人稍有不慎,即可酿成特大事故。 2、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我国目前拥有的近1.1亿辆机动车中,汽车仅占16%,其中还包括7.8%用于农业生产运输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其余均为摩托车、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客运网络尚不健全,农民出行困难,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大量存在,这些车辆本身安全性能较差,并且经常行驶在路面条件恶劣的农村道路上,机件磨损大,极易因机械故障引发特大事故。 3、一些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一些中小型运输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忽视安全生产,对客运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只收费不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形同虚设,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4、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为经济利益多拉快跑,超员载客、违法载人、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 5、交通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基层交警大队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没有把预防交通事故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和中心任务抓紧抓实,警力配置不合理,路面管理责任不落实,勤务安排缺乏科学性、针对性;农村公路见警率低,失管漏管现象严重。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高某交通事故已经起诉并判决生效,但仅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其余各方未履行赔偿责任。作为其雇主的陈某与侵权第三人均负有全部赔偿的责任,只有雇主与侵权的第三人任何一方全部赔偿后,死者胡某亲属的权利全部实现才不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故本案中高某享有分别向雇主陈某和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死者胡某的亲属,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也可以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赔偿。但其选择了一方责任主体行使了赔偿请求权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其无权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权。高某在前一次诉讼中已明确请求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行使赔偿请求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依法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现并未终结。现高某因张某、李某的赔偿款未能履行,其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雇员受害赔偿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中未能执行到位的赔偿款显然不能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比例为主、次责任的,具体的责任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1、如果双方均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一般主次责任的比例为:70%和30%。 2、如果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的,则正常情况下应减少非机动车方10%的责任,即:如果非机动车方为主责的,则承担60%的责任;非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一般负20%的责任,个别特殊情况下可由非机动车方承担10%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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