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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食安法对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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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一)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销售的食品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违法销售的食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物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处货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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