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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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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在镇(乡)计划生育办办理独生子女证时,工作人员会给孩子父母分别发两个存折。两个存折上分别写着父母两个人的名字。有单位的,由单位把独生子女费转给计划生育办账户,计划生育办会每半年给父母的存折上分别打上独生子女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费由计划生育办出。独生子女费支付多少,由所在省作规定。例如:山东省独生子女费为每月10元,孩子父母的存折上会分别按每月收到5元。每半年支付一次。【2】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手续: 1、《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生育证》。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④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⑤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2、条件: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因此,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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