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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股东诉权的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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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修正)》第条,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的意识方式和表决程序的限制较少,出来几个特别的规定,大多数内容都可以由章程自由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比如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有公司章程中就无法对上述几类表决事项进行其他规定。根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我们可知道法条中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现行法律关于股东诉权的规定是,股东在法定情形下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都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且,公司收益的分配是有顺序的,现在弥补亏损,然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所余利润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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